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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萧振清、李玉满与萧振清、赵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振清,李玉满,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复字第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萧振清。申请执行人李玉满,农民。被执行人赵山,农民。申请复议人萧振清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萧振清以授权委托的形式委托赵山参与(2011)开民初字第990号民事案件的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作出的(2011)开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2013)开民执字第2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异议人萧振清所有的房产程序并不违法。故此,异议人萧振清请求解除查封的理据不足,于法无据,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申请复议人萧振清称,作为本案执行的依据,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的原则,调解书的内容违法,其已申请再审。(2014)开民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2013)开民执字第232-1号执行裁定应予撤销,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1年9月2日,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裁定书,对涉案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2年3月23日萧振清授权委托赵山为(2011)开民初字第990民间借贷案的代理人。2013年5月23日和9月4日开平区人民法院先后向复议人萧振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2013)开民执字第232-1、232-2号执行裁定书。2013年7月2日开平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山、萧振清到执行局,督促其履行义务。以上事实有记录在(2013)开民执字第232号卷宗内的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萧振清主张本案的执行依据(2011)开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撤销,属监审程序范畴,执行程序不宜审查。涉案房产在审判阶段已被采取了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因此开平区人民法院以(2013)开民执字第232-1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萧振清所有的涉案房产程序合法,并无不妥,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萧振清的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刘广忠代理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旷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