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典伟告福建省惠安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典伟,福建省惠安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李典伟,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省惠安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典伟与被告福建省惠安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典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典伟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