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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安徽佑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佑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佑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1113-7。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12671-X。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