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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崔兆隆与闫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兆隆,闫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崔兆隆。委托代理人朱井梅,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兆隆诉被告闫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兆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