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崔兆隆与闫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兆隆,闫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崔兆隆。委托代理人朱井梅,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兆隆诉被告闫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兆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