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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林等4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沈云霞,苏建平,刘新领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xx镇xx村**组,现住伊宁市xx路x巷。被告人陈林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3月16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沈云霞,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角,现住伊宁市xx路xx巷。被告人沈云霞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3月16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苏建平,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xx村x巷*号。被告人苏建平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3月16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新领,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xx乡xx庄,现住伊宁市xx街xx巷*号。被告人刘新领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3月16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4)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沈云霞、苏建平、刘新领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义娜、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沈云霞、苏建平、刘新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苏建平、刘新领召集张健(治安处罚)、马保玉(治安处罚)、敬兴映(治安处罚)、周志国(治安处罚)、李玉梅(治安处罚)、杨弘婕(治安处罚)、吴光辉(治安处罚)、王相忠(治安处罚)在被告人陈林、沈云霞开设的君豪茶楼221房间内,以“推三宫”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陈林、沈云霞、苏建平、刘新领商定,雇佣党欣(治安处罚)在赌局过程中抽头,所得赃款由陈林、沈云霞、苏建平、刘新领平分。案发当日,在现场“水箱”中,查获抽头资金13750元。被告人陈林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错了,我认罪,以后不会再犯了,希望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云霞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错了,我把店都关了,请求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建平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错了,我自愿认罪,请求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新领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错了,我认罪,以后不会再犯了,请求对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林与被告人沈云霞合伙开茶馆,2014年3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苏建平、刘新领召集张健(治安处罚)、马保玉(治安处罚)、敬兴映(治安处罚)、周志国(治安处罚)、李玉梅(治安处罚)、杨弘婕(治安处罚)、吴光辉(治安处罚)、王相忠(治安处罚)在被告人陈林、沈云霞开设的君豪茶楼221房间内,以“推三宫”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陈林、沈云霞、苏建平、刘新领商定,雇佣党欣(治安处罚)在赌局过程中抽头,所得赃款由陈林、沈云霞、苏建平、刘新领平分。案发当日,在现场“水箱”中,查获抽头资金13750元。赃款已被伊宁市公安局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沈云霞、苏建平、刘新领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孙某某、张某、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单某某、郭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林、沈云霞、苏建平、刘新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茶馆内,设立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沈云霞同意苏建平、刘新领在其经营的场所内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苏建平、刘新领召集人员在茶楼内,聚众赌博并积极参与赌博,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述四被告人在赌博中抽头渔利13750元,上述四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四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沈云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苏建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新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魏国忠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王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