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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明惠与青岛极东宝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惠,青岛极东宝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号原告赵明惠。委托代理人陈国栋,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极东宝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容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林哲,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惠与被告青岛极东宝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极东宝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帅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