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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邵燕与赵美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燕,赵美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邵燕。被告赵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燕与被告赵美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已减半),由原告邵燕负担。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郁 华书 记 员 童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