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邵燕与赵美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燕,赵美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邵燕。被告赵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燕与被告赵美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已减半),由原告邵燕负担。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郁 华书 记 员 童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