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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尚新明与刘新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新明,刘新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尚新明,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华,男,汉族,住吉安县敦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明诉被告刘新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所欠款项,原告诉讼目的达到,现其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新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尚新明负担。审判员  彭星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