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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曹兴田与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兴田,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曹兴田,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申请人张瑞,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申请人曹兴田因与被申请人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瑞所有的三菱牌甘DNxx**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合法正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瑞所有的三菱牌甘DN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被申请人张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瑞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买卖或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和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24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