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焕平与孙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平,孙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刘焕平,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朋,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刘焕平与被执行人孙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素梅于2014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孙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21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