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付祥、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付祥,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冷辉民,冷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马付祥与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被告冷辉民、被告冷晓东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72号原告马付祥。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被告冷辉民。被告冷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付祥与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被告冷辉民、被告冷晓东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