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礼德、赵相军、杨家敬、赵梦英与巴中市巴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礼德,赵相军,杨家敬,赵梦英,巴中市巴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42号原告赵礼德,男,生于1954年,汉族,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赵相军,男,生于1982年,汉族,大学文化,巴州区信访局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杨家敬,男,生于1986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赵梦英,女,生于1987年,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礼德、赵相军、杨家敬、赵梦英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礼德、赵相军、杨家敬、赵梦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礼德、赵相军、杨家敬、赵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赵礼德、赵相军、杨家敬、赵梦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