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古浪县。被告邸某甲(曾用名邸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