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郭溢予与何先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溢予,何先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552号原告郭溢予,男,生于1988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巴州区。被告何先发,男,生于1969年,汉族,初中文化,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溢予与被告何先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溢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溢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溢予负担。审判员 刘梅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黎臻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