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管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夕献与刘玉法、张秀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夕献,刘玉法,张秀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管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刘夕献,居民。委托代理人宋洪波,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法,居民。被告张秀群,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胜吉,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惠春,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夕献与被告刘玉法、张秀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夕献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洪波,被告刘玉法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胜吉、惠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夕献诉称,1980年春天,他在安丘市官庄镇宅科村以东建设三间平房及附属房。1990年春天,二被告在他东邻建设三间平房及附属房。他与二被告大门前是公共通道。2014年,二被告为建设院外附属二房,在其大门院墙以南公共通道上开挖了东西和南北走向的地基沟,截断了他必行的公共通道,致使他无法通行、排水。他被迫先后到本村委、镇、市反映,官庄镇政府先后于2014年3、4月份二次填平了该地基沟,但二被告仍然重新开挖。2013年底,二被告在其住宅西山墙上开洞,安装了油烟机管道,直接向他家排放油烟,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他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将其在大门口以南的公共通道上挖掘的地基沟填平,恢复他的正常通行、排水,拆除住宅西山墙上的排烟管,不得向他家排放油烟,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玉法、张秀群共同答辩称,他们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所诉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另申请了宅基地,他的房屋属于村镇规划中应当拆除的房屋,但一直未拆除,本身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安丘市官庄镇宅科村村民,系东西邻居,原告在西,二被告在东。2013年秋天,二被告在其房屋西墙上安装了抽油烟机排油烟管道,该管道排气口指向原告院落,因二被告房屋的西墙与原告院墙仅相隔0.7米,二被告使用抽油烟机时油烟直接排向原告院落内。2014年春天,二被告在其院落前道路上开挖南北、东西走向的沟各一条,其中南北走向的沟长约6.7米、深约0.4米、宽约0.86米,东西走向的沟长约8米、深约0.4米、宽约0.9米。该道路系原告出行的唯一道路,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出行、排水。原、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经安丘市官庄镇宅科村村民委员会、安丘市官庄镇人民政府多次调解未果,期间安丘市官庄镇人民政府曾组织人员将该沟填平,但此后二被告继续开挖路基。原告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二被告将其在大门口以南的公共通道上挖掘的地基沟填平,恢复他的正常通行、排水,拆除住宅西山墙上的排烟管,不得向原告家排放油烟,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安丘市官庄镇宅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安丘市官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信房答复意见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四份,本院所作勘验笔录一份及原、被告法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二被告在其房屋西墙上安装的抽油烟机排油烟管与被告院落距离仅0.7米,其使用抽油烟机时,直接把油烟排向原告住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拆除排油烟管,停止侵害,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其院落前公共道路上挖沟,且该道路系原告出行必经之路,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出行、排水,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将沟填平,排除妨碍,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房屋应当拆除,不应受法律保护,并非法定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法、张秀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其安装在住宅西墙上的抽油烟机排油烟管道,不得继续向原告住宅排放油烟;二、被告刘玉法、张秀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住宅前所挖的南北、东西走向的沟各一条予以填平,不得继续妨碍原告正常出行、排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玉法、张秀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瑞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