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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106房间。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2号楼(G区)302室。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3617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2月2日,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赵 明审 判 员  蒋利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卓 锐书 记 员  国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