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经预谋,先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广发银行ATM机,将1200元人民币存入其持有的广发银行借记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后至嘉定区城中路XXX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利用卡内现金不足时POS机重复打印凭证的漏洞,使用其持有的广发银行借记卡充当信用卡来套现,以每次1000元,拉卡18次,虚假套现共计人民币18000元,并以骗得的钱款购买被害人店内的三星NOTE2手机1部,继而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6800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后于2014年11月2日抓获被告人熊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等的证言,有关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广发银行户口信息查询及客户对账单、商户存根,相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熊某某犯罪的手段、后果,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熊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