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臧银锐与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银锐,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203号原告臧银锐,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陇海大酒店602室。注册号610100100575522。法定代表人郑芙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瑶,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银锐与被告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银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银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银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62.5元,下余36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