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超与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黄超,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急救中心医生。委托代理人张晓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71号34幢10501室。注册号610000100219394。法定代表人罗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与被告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56元,下余215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