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执字第7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23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7238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罗某,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现住美国。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离婚后,目前登记在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罗某名下的本市水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罗某所有;上述房屋的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罗某归还;被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顾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60,000元;原告顾某某在收到上述所有房屋折价款后的三日内配合被告罗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顾某某取回在被告罗某处的马自达小轿车(车辆型号CAF7202M;牌照号鲁LBXX**)一辆;离婚后,原告顾某某、被告罗某各自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人马自达小轿车(车辆型号CAF7202M;牌照号鲁LBXX**)一辆,并支付人民币48500元房屋折价款,余款分期付清,申请人不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方案,要求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鉴于被执行人在美国且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故在离婚案件中不适用拍卖房屋,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