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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楼庄村民委员会与王立双、王英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楼庄村民委员会,王英义,王立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王楼庄村民委员会,驻清河县王楼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吉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王立才、王英栋,该村村民。被告王英义,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王立双,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王楼庄村民委员会诉王立双、王英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楼庄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楼庄村民委员会担负。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