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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申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21-1号原告申某甲,男,汉族。被告申某乙,男,汉族。原告申某甲诉被告申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经审查,发现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申某甲诉被告申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琳二〇���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