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裕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裕延,刘建明,刘建状,魏新,张新军,刘庆祝,康红新,袭名祥,张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117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裕延,男,生于1970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建明,男,生于1963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建状,男,生于1963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魏新,男,生于1978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新军,男,生于1974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建明,男,生于1971年8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庆祝,男,生于1975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康红新,男,生于1980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袭名祥,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守虎,男,生于1969年9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裕延、刘建明、刘建状、刘建明、刘庆祝、康红新、袭名祥、张新军、魏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裕延、刘建明、刘建状、刘建明、刘庆祝、康红新、袭名祥、张新军、魏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