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清松与陈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松,陈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陈清松。被告陈岳峰。原告陈清松与被告陈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明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清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岳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清松诉称,被告陈岳峰因生产经营缺乏资金,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4年9月15日还清,并由被告出具借条1张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陈岳峰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陈清松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2014年9月15日还清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陈岳峰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岳峰以生产经营缺乏资金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陈清松借款50000元,约定2014年9月15日还清,并由被告出具借条1张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岳峰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岳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清松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岳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琴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