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柏强与梁志威、黄炳球、唐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强,梁志威,唐景才,黄炳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柏强,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梁志威,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唐景才,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黄炳球,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强诉被告梁志威、唐景才、黄炳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柏强负担。审 判 长 蒋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燕玲人民陪审员 陈永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梦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