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执指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潍坊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寿光市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以北惠贤路以东现代家具商城普通家具市场楼1号楼10号。被执行人:寿光市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北洛村。申请执行人潍坊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仲裁字第372号裁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