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唐阳诉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阳,黄春,何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原审第三人何锋。上诉人唐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唐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唐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唐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