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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庆峰与大庆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峰,大庆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峰。被执行人大庆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及利息共计700356.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及房产,由于拍卖以上土地及房产需要很长时间,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