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邵正德抢劫罪,邵正德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453号罪犯邵正德(曾用名邵文亮)。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深罗法刑初字第21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正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瓦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正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15日被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08年5月24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266号行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4年9月献血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邵正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