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和财与李瑞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财,李瑞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和财,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李瑞才,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和财诉被告李瑞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和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以其认为起诉的主体不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财诉被告李瑞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和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以其认为起诉的主体不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和财负担。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