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3-12
案件名称
王贵东与张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贵东;张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贵东,男,汉族,1949年3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小红,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东诉被告张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东以与被告张小红庭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贵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建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