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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祥瑞·、张秀容、张吉祥、张秀英与被告唐波、衡小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祥,张秀容,张吉祥,张秀英,唐波,衡小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张瑞祥。 原告张秀容。 原告张吉祥。 原告张秀英。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尤元昶。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珏。 被告唐波。 被告衡小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婷。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275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无争议事项 (一)2014年7月18日唐波驾驶川AG589P车辆与行人张玉泉相撞,导致张玉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唐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张玉泉产生抢救费用5573.5元。衡小艳已垫付50000元,唐波已垫付1370.2元。 (三)川AG589P车辆所有人为衡小艳,该车在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及不计免赔率。 (四)唐波借用川AG589P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商业险条款约定,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超过有效期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张瑞祥、张秀容、张吉祥、张秀英系张玉泉四子女; (六)各方当事人对张玉泉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以下损失无异议:死亡赔偿金111840元,丧葬费20897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医疗费5573.5元。 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 关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秀英、张瑞祥、张秀容因处理张玉泉的丧葬事宜而产生的交通费用、误工损失的具体金额,根据三人的住所地均在成都,本院酌情认可3000元。 判决结果 因唐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经查事故发生时唐波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但交强险条款中没有约定此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故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中明确约定了此种情形保险公司免赔,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认为,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中不负赔偿责任。衡小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171310.5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4737.47元(医疗费5573.5元-自费药836.03元+伤残项110000元),剩余56573.03元由唐波承担。因衡小艳已垫付50000元,唐波已垫付1370.2元,故唐波还应赔偿原告5202.83元,同时唐波应返还衡小艳50000元。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瑞祥、张秀容、张吉祥、张秀英5202.8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瑞祥、张秀容、张吉祥、张秀英114737.47元; 三、被告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衡小艳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瑞祥、张秀容、张吉祥、张秀英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2.5元,由被告唐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杜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怡 附:赔偿项目表 赔偿项目 金额 计算公式 医疗费 总额 5573.5元 酌情扣除15%自费医疗费用 自费 836.03元 丧葬费 20897元 41795元/年÷12月×6月 死亡赔偿金费 111840元 22368元/年×5年×100% 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元 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住宿费 3000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