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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彬,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802号原告王文彬。委托代理人王文龙,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铭坤村6组8号。法定代表人高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效徐,系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彬与被告靖江市永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