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西安金海岸澳龙餐饮有限公司与张燕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海岸澳龙餐饮有限公司,张燕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西安金海岸澳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工路*号。法定代表人:邱兴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维,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海岸澳龙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维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张燕维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4)1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先于西安金海岸澳龙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张燕维诉西安金海岸澳龙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碑民初字第00364号张张燕维诉西安金海岸澳龙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孙东燕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