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鲁晓琴与广厦重庆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晓琴,广厦重庆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77号原告鲁晓琴,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广厦重庆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苟坝六社,注册号500112000009253。法定代表人苟华。本院在受理原告鲁晓琴与被告广厦重庆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鲁晓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晓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晓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