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川、徐楠等与王福宝、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川,徐楠,王法英,王福宝,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徐川,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楠,女,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法英,男,193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自强,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宝,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责人:单荣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长光,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川、徐楠、王法英诉被告王福宝、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川、徐楠、王法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福宝、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川、徐楠、王法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川、徐楠、王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为4975元,由原告徐川、徐楠、王法英负担。审判员 李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