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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04-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天林与杨红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林,杨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04-296号申请执行人刘天林,男,194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红斌,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天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刘天林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汝经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鹏飞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