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侯建永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建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190号罪犯侯建永,河北省无极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建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侯建永、侯建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月然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2)冀刑三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建永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22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建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