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碧英、陈忠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碧英,陈忠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系公司员工。被告王碧英,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陈忠年,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碧英、陈忠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超出规定的时间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古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