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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一路43号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曲贵,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387号。法定代表人金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长春市新贵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人民陪审员 田玉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