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冯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217号罪犯冯雷,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冯雷及同案被告人贾会周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雷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