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徐玉田诉刘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田,刘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徐玉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振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徐玉田与刘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神木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予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法执指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案由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379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7日起按18.67‰/月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198元。经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徐玉田因协议时间太长,书面申请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198元由被执行人刘振荣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2009)15号通知》第三条第(八)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宁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