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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许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许某伙同沈阁、倪某、“胖某”(均另案处理)在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39弄39号开设了星海动漫城游戏厅,该游戏厅内设三台共有二十八个游戏机位的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累计获利人民币4850元。另查明,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许某在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39弄39号星海动漫城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王某、赵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许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截面、扣押物品清单、辨认意见、检查笔录及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工具:游戏机三台、排钟表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虎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