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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塔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塔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租住塔城市。被告:万某某,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免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新萍代理审判员  石 月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