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14号原告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张圆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