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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14号原告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张圆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