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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保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金红、攀枝花市大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2人与谢玉菊、周雪宇、周某某、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烽,谢玉菊,周雪宇,周某某,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第23号原告邓烽,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谢玉菊,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周正华之妻。被告周雪宇,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周正华与谢玉菊之女。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99年10月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周正华与谢玉菊之子。法定代理人谢玉菊,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高粱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鹏,总经理。盐边法院受理原告陈金红、攀枝花市大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2人诉被告谢玉菊、周雪宇、周某某、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向盐边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选厂(即鑫帝二厂)内的两条原矿水选生产线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施予以保全。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3)盐边民保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对周正华生前修建在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选厂(即鑫帝二厂)内的两条原矿水选生产线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施予以查封,并交实际控制人周越看管。因原告陈金红、攀枝花市大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2件案件已移送至我院审理。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正华生前修建在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选厂(即鑫帝二厂)内的两条原矿水选生产线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施予以继续查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交由攀枝花市鑫帝矿业有限公司看管;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该两条原矿水选生产线的所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使用毁损、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