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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行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闻军、吴晓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闻军,吴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富行审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汪轶平,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闻军。被申请执行人吴晓萍。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富计生征字(2014)第1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富计生征字(2014)第1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华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刘珍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