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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善君昊服饰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嘉善君昊服饰辅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0号原告: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华。委托代理人:吴春燕。被告:嘉善君昊服饰辅料厂。合伙事务执行人:邵美芳。原告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君昊服饰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