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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开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5)宜开民初字第32号原告王某。被告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