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书撤销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书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刘永书,男,1947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刘永书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江宁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永书死亡。刘永书于2015年1月21日出现,出示了其身份证与户籍证明,以有家庭矛盾,长期未与家人联系,家人误认为其死亡为由,要求本院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并提交了申请。本院核实刘永书的身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刘永��死亡的(2012)江宁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汤 婷人民陪审员 蔡 勇人民陪审员 严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戴玉娟 关注公众号“”